食品用洗洁剂用于消毒或洗涤食品、食品容器具或包装,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系完善饮食卫生的最终环节。为健全食品用洗洁剂之管理,保障卫生安全,爰规划食品用洗洁剂稽查抽验专案,针对市面流通之食品用洗洁剂进行标示查核及产品卫生标准检验,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本次专案稽查项目包含食品用洗洁剂贩售业之食品业者登录及保存来源文件等,并重点查核贩售业贩卖及餐饮业使用之食品用洗洁剂标示符合性,另亦针对食品用洗洁剂之卫生标准进行抽验,如查获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相关规定,将依法处办。

食药署呼吁业者应落实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相关规定,以维护消费者使用食品用洗洁剂之卫生安全。倘经查食品用洗洁剂之容器或外包装标示不符合食安法第27条规定,依同法第47条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另依同法第28条规定,标示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之情形,违者可依同法第45条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违反依食安法第17条所订“食品用洗洁剂卫生标准”之规定,依同法第48条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相关违规产品并依同法第52条第1项之规定应限期回收改正标示,或没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