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案例简介:职工周某上班时间看杂志被厂长批评,周某写了检查,表示改正错误。此后,类似情况未再发生
法治安徽网讯 9月14日下午,金寨县人民法院南溪法庭的法官
法治安徽网讯 9月14日下午,金寨县人民法院南溪法庭的法官,为从金寨县双河镇赶来的孙某等三名农民工办理了领款手续,合计26000余元,及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农民工激动地对执行法官说,“如果不是你们,我们做活的钱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要回。” 孙某等三人分别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受雇于周某为其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