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台湾农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表扬对于农业有优异贡献之会员,特设置农业学术奖、农业事业奖及优秀农业基层人员奖。

本会学术、事业及优秀农业基层人员奖项之候选人应具有三年以上会员资格,且过去五年内未曾获得上述各奖项。

前项奖项之名额及候选人资格如下:

一、学术奖:每年一至二名,在农业学术、研究或发明方面有显著成就之个人会员。

二、事业奖:每年一至二名,在农业事业方面有优异成就或贡献之个人会员。

优异成就与贡献者。

前述各奖项如当年无适当人选或团体,可从缺。

个人奖项颁发奖牌及奖金,团体奖项颁发奖牌。

凡合于第二条之条件者,依下列方式推荐为候选人:

本会为办理褒奖及推荐事宜,应设置农业学术暨事业褒奖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本委员会设委员九~十五人,由本会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并由理事会于委员中选聘一人为主任委员。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

本委员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由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委员中互推一人为主席。

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评选本会学术、事业及优秀农业基层人员褒奖候选人或候选团体。

二、推荐优秀农业基层人员于农学团体联合年会表扬。

三、推荐其他单位褒奖之候选人。

四、审查上列四种候选人之资历与其著作发明或其他有关证件。

五、审查候选团体之功绩。

六、提供本会其他有关褒奖之建议事项。

对于第二条之本会各奖项,本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所推荐各项候选人及候选团体,负责审查,由出席委员个别评分作为评选之决定。 本委员会委员如为候选人之推荐人,不得参加同类褒奖之评分及投票工作。

推荐其他单位褒奖之候选人,得由本委员会每委员推荐一候选人,由出席委员个别评分作为评选之决定。

关于候选人著作或发明证件之审查,于必要时得邀请专家共同审定之。

对于经评选决定之候选人及候选团体,在未经本会正式核定前均应保守秘密。

各项褒奖候选人或候选团体经本委员会审查及评选后,提送本会理事会决定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