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第6款拟参选人范围是否包括不分区、侨居国外国民及原住民选出之立法委员候选人在内?
查政治献金法制定公布前,候选人接受竞选经费之捐赠系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相关规定办理,该法第四十五条之二规定,候选人不得接受同一种选举其他候选人竞选经费之捐助,其立法意旨,系为避免同一种选举候选人之间,利用捐赠竞选经费,影响选举结果或期约贿选等。政治献金法制定时,参照上开意旨,于该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爰作相同限制。惟因该法有关公职候选人得收受政治献金期间,已依选举种类分别提前自各该公职任期届满前一年、十个月、八个月、四个月不等,为期与选罢法规定之公职候选人明确区隔,爰将其修正为“拟参选人”。准此,政治献金法第七条拟参选人范围自应包括不分区、侨居国外国民及原住民选出之立法委员候选人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