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为确保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工作的公正、有效,维护与认证工作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和BGFC的信誉,特制订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申请认证或已获认证证书的企业对BGFC的申诉以及任何组织或个人对BGFC提出的申诉、投诉和争议。技术保障部负责接受对BGFC的申诉、投诉及争议并组织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管理委员会对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为确保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工作的公正、有效,维护与认证工作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和BGFC的信誉,特制订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申请认证或已获认证证书的企业对BGFC的申诉以及任何组织或个人对BGFC提出的申诉、投诉和争议。技术保障部负责接受对BGFC的申诉、投诉及争议并组织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管理委员会对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刑事申诉是是一审、二审程序以外的,具有补救性的特殊程序。申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既无时效限制又无审级规定因此申诉人在任何时候提出申诉都被认为是合法的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有以下的流程: (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承办人员不得参与。复查案件时,应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与原办案人进行座谈,必要时对有关证据进行补充调查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8年第4号) 为有效推动电信业务经营者持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7月1日-9月30日山东省通信管理局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情况公布如下: 2008年7月1日-9月30日,山东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共受理用户咨询申诉801件(咨询230件申诉571件),其中,电话 719件、信函4件、电子邮件51件、来人来访10件、传真17件。受理量较二季度下降1.6%,申诉量较二季度上升11.31%。 在571件用户申诉中,由申诉受理中心经过多方查询和耐心解释,及时协助各运营企业与用户沟通并化解矛盾的525件,占申诉总量的91.94%;申诉受理中心向各企业发函需要企业做进一步调查核实的46件,占申诉总量的8.06%,企业及时回函率为100%
国家邮政局:2015上9月快递业务问题占总申诉量的96.4% 据国家邮政局网站消息,国家邮政局今日发布数据显示,9月份,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通过“12305”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和申诉网站共受理消费者申诉65382件。申诉中涉及邮政服务问题的2340件,占总申诉量的3.6%;涉及快递业务问题的63042件,占总申诉量的96.4%。 数据显示,受理的申诉中有效申诉(确定企业责任的)为14445件,比上年同期下降27.4%
关于2023 NOI春季测试个人成绩申诉问题的公告2023-03-09 17:01:08阅读量:0 CCF NOI竞赛委员会将2023 NOI春季测试涉及个人成绩的申诉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凡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诉,均不予受理。 1.非公示期限内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2.与个人名次、他人成绩和他人名次有关的申诉,不予受理; 3.未通过NOI科学委员会指定渠道提交、来自其他渠道的申诉,不予受理; 4.以操作系统、语言环境的具体差异为由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5.对使用随机数和随机算法的程序的申诉,不予受理; 6.发布成绩与选手使用非规范环境和数据、参数评测出的成绩不同,并因此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7.在与标准测试环境相同的机器上,自测用时超过题目时限的5%,并由此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8.以修改过的程序或答案为依据的申诉,不予受理; 9.因选手错误而导致答案文件名错误,或者源文件存放目录结构不规范,且所提出的与此有关的申诉,不予受理; 10.未描述清楚自测状况,如“与老师评测有出入”、“感觉评测结果有错”等,不予受理; 11. 因选手个人失误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12. 涉及违反编程语言使用限制等技术规则的申诉,不予受理
昨日,国家邮政局官网发布通告称,2018年2月,消费者关于快递服务的有效申诉(确定企业责任的)13432件,环比下降33.1%,同比下降48.6%。申诉比较集中的问题是投递服务、延误和丢失短少,占比分别为36.0%、32.5%和22.3%。此外,2018年2月,消费者对邮政服务申诉的主要问题与上月相比均呈下降趋势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0年第1号) 为推动电信业务经营者持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10月1日-12月31日山东省通信管理局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情况公布如下: 2009年10月1日-12月31日,山东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共受理用户咨询申诉963件(咨询190件申诉773件),其中电话845件、信函1件、电子邮件105件、来人来访3件、传真9件申诉量较2009年第三季度下降4.75%。 在773件用户申诉中,经过申诉受理中心多方查询和耐心解释,及时协助各运营企业与用户沟通并化解矛盾的737件,占申诉总量的95.34%;申诉受理中心向各企业发函需要企业做进一步调查核实的36件,占申诉总量的4.66%,企业及时回函率为100%。第四季度正式立案8件,占申诉总量的1.03%,其中确系企业责任的申诉1件
(一)申诉人是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已经向被申诉人投诉且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其未在15日内答复。 (一)属于收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二年的;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三)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条件的;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一)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