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招生,应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单独或联合他校办理;其招生(包括考试)方式、名额、考生身份认定、利益回避、成绩复查、考生申诉处理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规定,由大学拟订,报教育部核定后实施。

大学为办理招生或联合招生,得组成大学招生委员会或联合会,联合会并就前项事项共同协商拟订,报教育部核定后实施;大学招生委员会或联合会,得就考试相关业务,委托学术专业团体或财团法人办理。

前项大学招生委员会或联合会之组织、任务、委托学术专业团体或财团法人之资格条件、业务范围、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由大学或联合会订定,报教育部备查。

设有艺术系(所)之大学,其学生入学资格及招生(包括考试)方式,依艺术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大学办理之各项入学考试,应订定试场规则及违规处理规定,并明定于招生简章。

考生参加各项入学考试,有违反试场秩序及考试公平性等情事者,依相关法律、前项考试试场规则与违规处理规定及各校学则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