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的情形下,如果生父不共同至户政事务所办理出生暨认领登记,小孩的生父栏就是空白的。生母除了可以对生父提出认领之诉,请求生父认领小孩外,民法第1065条第1项规定:“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若生父有抚育小孩的事实,即视同认领。
依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意旨:“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项所明定。至抚育费用亦并非不得豫付,倘依据卷附被上诉人之亲笔信函,足以认定被上诉人早已有豫付上诉人出生后抚育费用之事,则依上说明,自非不可视为认领。”若生父有预付小孩扶养费用,亦属抚育,可发生视为认领的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