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买受人之营业税额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营业税申报:

一、营业人应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之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之。

二、营业人如未于销货退回或折让之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者,得延至次期申报扣减。

三、倘营业人未于当期或次期申报扣抵时,稽征机关则应辅导营业人按事实更正。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于98年2月2日销售货物给乙公司,因货物有瑕疵,乙公司于98年5月5日全数退回甲公司,甲公司应于当期,即98年5至6月份营业税申报扣抵该笔销货退回。如未于当期申报扣抵时,可延至98年7至8月份营业税申报扣抵。倘甲公司未于当期或次期申报扣抵时,稽征机关应于查明营业人确有销货退回或折让之事实后,辅导甲公司申请更正98年5至6月份之营业税申报书。

该局再次提醒,营业人如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之情形,应确实依上述规定办理,以免影响自身权益。民众如有疑问,可至中区国税局网站www.ntbca.gov.tw 查询,或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及所属分局、稽征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