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华信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现已委托内蒙古众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菏泽华信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生态部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菏泽华信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宜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菏泽华信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包头市宏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由小子油脂分公司院内。
项目概况:本项目拟租用包头市宏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由小子油脂分公司院内现有闲置厂房生产塑料提手、塑料瓶。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注塑机、吹塑机、混料机、破碎机及空压机及其他公共辅助设施;主要原辅材料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乙烯、聚丙烯颗粒及回收客户淘汰或者存在瑕疵的废塑料提手。项目建成后年产塑料提手14亿个,塑料瓶2200万个。
1、公众可直接填写公众意见表,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提交建设单位。
2、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
3、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可以依法另行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