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辅导会辅导就业或就养安置人员,不得申请就学补助。
二、支领军人退休俸,合于申请规定者,依第十条规定金额之半数,核发学杂费补助。
三、未检附在职相关证明者,依第十条规定金额之无职业核发金额补助。
四、就读国内外空中大学、空中专科、短期进修、函授班次、博士后进修、国内暑期班次、外国在台分校(授课)、大陆地区各校院者,不予补助及奖励。
五、已申请政府预算提供同性质教育优待或补助者,不予补助。
六、同一时期已申请辅导会其他辅导进修补助者,不予补助及奖励。
七、重复就读之学期,不予补助及奖励。
八、延长毕业期间之学期,不予补助及奖励。
九、提供不实资料或重复申请经查属实者,不予补助及奖励。
十、申请人如同一时期于二所以上校院就读时,仅得择一申办就学补助及奖励。
十一、就学补助及奖励,应按专科、大学、硕士班、博士班等四层级循序发给。申请人曾领取较高层级补助或奖励者,不得再申领较低层级或同层级校院之补助及奖励。
法务部廉政廉政署检举专用信箱即日起变更为“10099国史馆邮局第153号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