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为 台端函请释示建商强行收回买卖契约及以不实广告引人错误,是否有违公平交易法之规定乙事,复如说明二,请 查照。

一、复 台端85年8月2日(邮戳日)函。

二、查建商要求购屋人须缴回契约书,始得领取所有权状或办理交屋等行为,因有碍交屋之完成,且未来可能妨碍买受人请求权之行使,系属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业经本会论以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之规定。至于销售广告刊载“一户一车位、拥有永久使用权”之内容与事实不符问题,则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条有关不实广告之规定。

备注:本文说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于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条次变更为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