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47~54年)第 283-
债务承担契约系以第三人与债权人为当事人,衹须第三人与债权人互相表 示意思一致,其契约即为成立,不必得债务人之同意,故债务人纵对本件 债务承担契约不同意,亦不影响该契约之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