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本
(一)报名日期: 请于104年1月31日前以挂号方式邮寄至本署,并请于信封封面注明“应征工友”(一律通讯报名,并以挂号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二检附证件: 1. 填写报名履历表,并贴妥2吋照片(如附件)。 2. 在职机关同意书或同意函
(1)须具教育部认可国内外大学博士学位,已具部定教师证书者尤佳。 (2)曾从事与所习学科有关之研究工作、 专门职业或职务。 (3)专长:干细胞医学、细胞治疗、人体微生物菌相等相关领域
本办法依国民年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资格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证明者,未实际从事工作或未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依本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无谋生能力为要件,请领同条第一项之遗属年金给付者,应向保险人提出下列书件之一: 一、依前条第一款申请时,应检附身心障碍手册或证明影本
(1)本人身份证正本(查验后退还,加附身份证影本备查)。 (2)本人为外籍人士或大陆人士应检附护照或内政部移民署核发之居留证或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正本(查验后退还,加附影本备查)。 (1)继承人身份证正本(查验后退还,加附身份证影本备查)
应届高一新生都有资格申请高职免学费,但是如果申请书、切结书未填写齐全或是未缴交申请书,注册组将不会帮高一新生申请免学费! 二、杂费:无符合下列类别,则申请书不必勾选。 (一)低收入户子女:区公所证明文件影本(111年度)、全户(含父母双方)户口名簿影本、学生的存簿影本及木型私章。 (三)原住民学生:全户户籍誊本影本、学生的木型私章及存簿影本
一、应聘教师须符合“技术及职业教育法”第25条规定,应具备一年以上与任教领域相关之业界实务工作经验。但该法施行前已在职之专任合格教师,不在此限。 二、具资管、工管、资工、零售博士学位资格者,具教学或实务经验尤佳
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影本,以邮寄或E-mail的方式,传送至本会秘书处。 个人会员,请检附临床心理师证书影本、硕士(博士)毕业证书影本、身份证正反影本。 学生会员,请检附学生证正反影本或在学证明影本(需包含姓名、注册年度)
一、学历:具大学毕业或符合同等学力认定标准者。 二、教师资格:现任公立或己立案之私立中等学校合格专任教师。 98年7月31日,试用、代课、实习、兵伇等年资不予采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