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教师须符合“技术及职业教育法”第25条规定,应具备一年以上与任教领域相关之业界实务工作经验。但该法施行前已在职之专任合格教师,不在此限。

二、具资管、工管、资工、零售博士学位资格者,具教学或实务经验尤佳。

个人简历、自传 注:个人简历请提供2至3页(A4规格),并请于末页亲自签名。

最高学历证明影本 注:最高学位系国外学历者,请另检附下列资料影本,并分别于空白处缮写“与正本无误”及签名。

经我国外交部驻外单位完成验证之学位证书及历年成绩证明。

国外学历送审教师资格修业情形一览表。

修业前后及修业期间之入出境纪录(请至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地办事处申请)。

最高学历之历年成绩单影本。

身份证正反面影本(外籍人士附护照基本资料页影本)

个人经历证明影本:如相关服务证明、离职证明、聘书(国外任职证明须附中文译本并经我国驻外单位验证)

(由各聘用单位依需求自行增列,如著作目录或研究计划构想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