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讼事件
用非讼事件法第44条第1项规定之错误
用非讼事件法第44条第1项规定之错误。 按声请拍卖抵押物,原属非讼事件,而非讼事件,依法院组织法第17条之2第1项第3款规定,得由司法事务官办理。移由司法事务官处理之非讼事件,依非讼事件法之规定,司法事务官就受移转之非讼事件所为处分,与法院所为者有同一之效力;声请人或权利受侵害者对于司法事务官就受移转事件所为之处分,得依各该事件适用原由法院所为之救济程序,声明不服;前项救济程序应为裁定者,由地方法院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