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法律规定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以及依法应由开发区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涉外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处理不服开发区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案件。

(三)依法审查和处理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七)参与辖区内的立法活动,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做好法官及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

(九)管理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开发区法院负责的工作。

分管审监、行政审判、立案庭、人民法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