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理事业应设置部门专责办理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之研究分析、交易决定、交易执行及推广或招揽。
前项部门得按事业规模、业务情况及内部控制之管理需要分别设置,并应指派符合第五十一条所定资格条件之经理人担任主管。
执行第七条所定业务之经理人及从事第七条第一款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有关交易决定之业务员,除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取得期货交易分析人员资格者。
二、依人员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取得期货商业务员资格,并具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一)在证券或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或期货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
(二)从事资讯、科技、法律、电子商务或数位经济等专业领域之工作经验六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前项交易决定人员,如为期货相关现货商品投资之决定,应具期货相关现货商品投资知识或经验,并应参加主管机关所指定机构办理之期货相关现货商品之职前训练与在职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