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参阅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规则第3 及第5章)
须为根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条已获发牌经营第2类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持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有效的商业登记证书。
若交易所参与者计划通过HKATS进行买卖或不时通过HKATS进行买卖 须符合所有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就HKATS保养、运作、使用、保安的规定。
交易所参与者的所有已获***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分批准成为注册代表,且其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述的第2类受规管活动之负责人员便将会被交易所注册成为负责人员。在任何时间交易所参与者都必须有最少一名的执行董事于期交所注册为负责人员。
符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内指定的财政资源规定及如适用 规则第313A条的财政资源规定。
须为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所”参与者;或如拟透过期货结算所全面结算参与者结算其交易所买卖,必须与期货结算所全面结算参与者订有具效力、具约束力及有效的结算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