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15年5月20日联合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因年龄、疾病、职业、生活等原因难以履行陪审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被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担任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职务的;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201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后,为进一步做好我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根据《广东省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中关于“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应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的3倍”的要求,拟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意见如下: 我院员额法官数为147名,现有人民陪审员262名。根据我院审判工作需要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复,我院拟按照本院法官员额数的3.5倍,申请人民陪审员名额515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去年以来,为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实际参审能力,市法院充分发挥办案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主动从对人民陪审员庭上的现场支招,转变为庭下提前“教曲”,使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更加从容应对。该院的这一做法,在提升人民陪审员庭审驾驭能力的同时,也较好地保证了庭审的实际效果,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中,调撤率同比上升了6.17%。 据介绍,该院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发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只是流于对庭审案件表面上的了解,止步于办案法官的案情介绍,没能就庭审过程中可能遇见的情形提前进行针对性的“演练”,致使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需要“出手”时,面对当事人充满变数的各种答问,有时会导致人民陪审员无法应对的尴尬境地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南京市浦口区人大常委会积极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监督。近日,区人大常委会新任命了邹胜美等56名同志为人民陪审员,基本涵盖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等社会各行业和阶层,来源更加广泛,被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政治素质过硬,文化程度较高。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直接形式,被誉为公民在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是“不穿法袍的法官”,对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强审判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落实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现由楚雄市司法局会同楚雄市人民法院、楚雄市公安局面向社会发布补选人民陪审员公告。具体如下: 2022年楚雄市计划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50名。本次补选人员均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不接受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
我国拟立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上限防止出现“编外法官”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王琦、熊丰)一些法院固定指派少数人民陪审员长期参加陪审,形成“编外法官”“驻庭陪审员”。针对此,正在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与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介绍,设立参审案件数上限,是为了有效防止“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的出现
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显示,截至2022年7月,全国人民陪审员共计33.2万余人,比2013年扩大了将近3倍。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代表性进一步增强,司法民主的覆盖面大大拓宽。 这份报告显示,2018年4月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以来,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刑事案件215万余件、民事案件879万余件、行政案件78万余件,其中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涉及群众利益、公共利益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2.3万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
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为了保障法庭的公证裁判,一般会设立相应的人民陪审员,而作为人民陪审员,其应该具体什么条件?有哪些工作职责?起着什么作用?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是什么?接下来由强律网为您介绍! 一是发挥“审判员”作用,提高案件质量。现如今,人民法院面临着当事人诉求日益复杂多样而法院人员不足,司法资源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法院要以创新司法服务机制为切入点,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员”的作用,深入挖掘人民陪审资源潜能,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