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健全中华民国童军总会(以下简称童军总会)财务,特拟此政策。

二、 理事会基于会计财务管理之需要,应聘任财务专业人士,组织财务委员会。对于童军总会之募款、基金控管、财务规划及财产登记稽核等,做规划与执行。

三、 理事会基于内部 稽核及内部控制之需要,应聘任专业人士,组织内部稽核小组 (委员会 ),内部稽核及内部控制之工作,另以规范订定之。

四、 童军总会会计应秉持会计专业,按国内会计相关法规,办理相关账务与税务。其工作由秘书处管理,但应向理事会负责。

五、 对于不同收入来源(会员费、商业活动、个人捐款、政府补助、募款及申请补助等),应分别列出及依照规定或指定用途,做出财务报表。

六、 童军总会之财务,应由理事会聘任会计师查核,并对查核结果签章,其结果交由监事会检核监督。

七、 经会计师查核之财务报表,应向理事会报告,其结果呈交全国代表大会审查。

八、 经理事会及监事会通过之财务报表,应提交世界童军组织备查。

九、 每年年终及理事会交接时,均需进行查核,并建立库存系统,以供理事会管理及监事会监督。

十、 童军总会应针对所属基金,指定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管之理事或由监事会推选,其立场需超然及公正,该工作应向监事会报告及对理事会负责。

十一、 其他未纳入之事项,均依照中华民国相关法令规范之。

十二、 本项政策经童军总会理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