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第七届理事会已于2020年12月29日顺利产生,本届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不设常务理事。据此,《广东省家具协会理事会管理制度》亦作出相应修改,详见附件。

请各理事会单位对上述《理事会管理制度》(修改稿)进行审议表决,如有异议,请于3月4日17:00前书面回复本会秘书处,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92号丽华大厦1804室。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家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数量不大于会员单位数量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