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民国68年底以前支领一次退休金并无下列各款情事者1.每月工作收入足以维持其个人最低生活者2.有不动产、现金、投资收入、军公教人员遗族支领年抚恤金等情事,其收入足以维持个人最低生活者.(前项各款所称个人最低生活之所需标准暂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为新台币一万二千元,有眷属依赖其扶养者二万元,但有残障手册或患有精神疾病之退休公教人员子女与退休公教人员共同生活者,其标准提高一倍计算。

特别规定 民国59年7月1日以前支领一次退休金者,全部发给,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发放金额 单身每节18000元,有眷依赖其扶养者每节3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