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
西安市公安局1月8日通报3起涉疫违法案件: 一、牛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2021年12月29日,牛某冒充徒步穿越秦岭的“西安暴走哥”,在网络发布因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向社会公众道歉的视频,赚取流量、引发关注,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牛某处行政拘留五日
(一)构成,罪体: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行为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客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观心理要件是什么? 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都可能构成犯罪。那么,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1)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 (2)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浙江在线-兰溪新闻网讯(兰公宣)1月8日消息,1月4日,兰溪市公安局破获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赵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灵洞乡绿色矿山整治作为兰溪市重点工程,在推进过程中,白坑村个别村民为达到个人利益目的,对整治工作竭力阻挠,发生多次聚众扰乱政府机关办公秩序、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和拦路砸车等群体性闹事事件,致使正常工作、生产无法进行。该行为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冯江编著的《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或者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和医疗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冯江编著的《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或者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和医疗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