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冯江编著的《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或者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和医疗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