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依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请或经其同意,协调适当之机构协助、辅导或安置之:
一、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或从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禁止从事之工作,经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尽力禁止而无效果。
二、有偏差行为,情形严重,经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尽力矫正而无效果。
前项机构协助、辅导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费、卫生保健费、学杂费、代收代办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扶养义务人负担;其收费规定,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