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二款所称儿童课后照顾服务,指招收国民小学阶段学童,于学校上课以外时间,所提供之照顾服务。
前项儿童课后照顾服务,得由各该教育主管机关指定国民小学办理儿童课后照顾服务班,或由乡(镇、市、区)公所、私人、团体申请设立儿童课后照顾服务中心办理之。
前项儿童课后照顾服务班与儿童课后照顾服务中心之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用途与基准、管理、设施设备、改制、人员资格与不适任之认定、通报、资讯搜集、查询、处理、利用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机关定之。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办理儿童课后照顾服务班及中心,应召开审议会,由机关首长或指定之代理人为召集人,成员应包含机关代表、教育学者专家、家长团体代表、妇女团体代表、公益教保团体代表、劳工团体代表与儿童及少年福利团体代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