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讯)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常有民众询问,出售自己名下的土地后,再以配偶或子女的名义买进土地,是否仍可申请土地增值税重购退税?
该局表示,土地所有权人不论先买后卖或者先卖后买自用住宅用地,只要购买之土地地价超过原出售土地地价扣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后之金额,即可就原先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范围内申请退税,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出售土地及新购土地所有权人为同一人。
2.不论是先购后售或是先售后购,买卖期间必须在2年内。
3.出售及新购土地地上房屋须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并在该地办竣户籍登记。
4.购买的都市土地未超过300平方米(90.75坪),非都市土地未超过700平方米(211.75坪)。
5.出售房屋在订约出售前一年内没有出租或供作营业使用,新购房屋没有出租或供作营业使用。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出售后,再以配偶或子女的名义买进新的土地时,因土地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人,所以不符合退还土地增值税重购退税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