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核准场等经报废的。

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1、拟被收回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同意收回的申请;(原件)

2、拟被收回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拟收回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公告;(原件)

4、城区国土局出具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情况。(原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收费项目。

晋城市政务服务中心西2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窗口。

工作日上午8点-12点,下午2点半—6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由晋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13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 、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原件)

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原件)

工作日午8点-12点下午2点半—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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