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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核准场等经报废的。 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1、拟被收回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同意收回的申请;(原件) 2、拟被收回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拟收回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公告;(原件) 4、城区国土局出具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