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防范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指定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场及摊贩集中区应佩戴口罩防疫措施”
一、 依据本府110年4月8日府卫疾字第11000701051号函办理。
二、 旨揭措施内容如下:
(一) 执行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解散之日止。
(二) 执行对象及指定场所:出入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场及摊贩集中区之摊商、消费者、运送人及其他出入本公告指定场所之人。
(三) 应配合之防疫措施:应全程配戴口罩。
(四) 违反前项防疫措施且经劝导仍不遵循者,依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必要时,并得限期今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