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要求、服务提供、运营管理、场所设施,以及社会责任和自律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劳务派遣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经营的企业。

2.2劳动合同laborcontract

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3劳务派遣协议labordispatchmentcontract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接受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合约。

2.4劳务派遣labordispatchment

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服务,由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3.1.1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业务项目为劳务派遣的企业法人资质。

3.1.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3.1.3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3.1.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3.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6劳务派遣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3人,其中具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管理人员总数的50%。

3.2.1应具有行政许可机关要求的相应职业*。

3.2.2劳务派遣管理人员应具有如下职业素质:

——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2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经验;

——每年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不应少于40课时;

——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掌握劳务派遣业务的工作流程和基本要求;

——具有应对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2.3劳务派遣管理人员道德规范要求如下:

——依据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时效办理相关业务;

——向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的个人和单位信息、*保密。

4.1劳务派遣机构应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提供规范,规定服务事项、服务产品、服务流程等方面的内容、方法和手段。

4.2劳务派遣机构应为服务活动提供配套的服务设施、服务环境等,行政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内容、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收费标准、信誉承诺等文件应置于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4.3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完成劳务派遣服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派遣时限、服务过程、意见反馈和处理等。

4.4劳务派遣机构应制定和阐述劳务派遣服务提供的流程、职责、预防性措施,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建立沟通机制,包括如下内容:

——向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告示提供服务的流程、内容、工作步骤和要求等;

——明确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从业资质、岗位职责和权限等;

——确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沟通的方法、内容、频率、态度规范等;

——制定预防性措施、临时解决方案和风险解决预案等,及时应对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

4.5劳务派遣机构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为被派遣劳动者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

4.6不得扣押被派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