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2)造成他人法定权利受侵害,此请求权不保护他人受侵害之“利益”,比如放火烧掉小华的店面,依此请求权,小华无法向纵火者主张店面无法营业所受的商机损失,只能就店面现有价值请求损害赔偿.
(4)因果关系,通常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是指“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即无因果关系。”(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号、33年上字第769号、48年台上字第481号判例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