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条款该不该签?又该怎么签?(系列之一)

高科技产业因员工任职期间,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公司据以为市场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或营业秘密,因此会要求员工对于因工作而知悉的公司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一般而言这被认为是员工忠诚义务的一部分,并没有多增加员工的负担,是合理的要求。而在任职期间,要求员工不得同时任职其他公司或自行成立同业或类似产业公司,同样也是员工忠诚义务的一部分,通常也会被接受。

至于为了防止离职员工泄漏公司知识产权、营业秘密等,并防止同业以挖角为手段窃取营业机密的恶性竞争,因而要求员工于甫到职时,就需签署【离职后】竞业竞止条款,因往往妨碍员工工作权,遭法院质疑。甚至发生过的实际案例是,某大科技公司因A经理跳槽到同业,原公司以A经理曾签署竞业禁止条款,对A经理提告求偿,经法院审理发现,该公司竞业条款规定员工离职一年内,不得从事公司所营事业登记相同的工作,偏偏这家公司营业登记项目多达45个,导致A经理离职后连去当垃圾车司机都在竞业禁止范围,最终法院认定这样的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人民工作权,判决科技公司求偿败诉。

因此,如何制定合理的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成为极困难的问题。主管机关劳动部于104年9月制订【竞业禁止条款参考指引重点】的行政指导,预计近期公布实施,内容主要为:

1.可以用竞业禁止条款保护的范围限于公司的营业秘密及知识产权。

2.受限制的员工本身必须在任职期间会接触到公司的营业秘密及知识产权。

3.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离职后二年。

4.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地域,限于公司营业区域。

5.公司必须给予员工补偿金,补偿金必需是离职时薪资的50%。而且不能以在职期间给红利、奖金等折抵。

6.员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时的违约金,必须与公司所受损失相当。

这样的【行政指导】将对未来劳资双方间竞业禁止条款之约定,产生如何的影响?我们留待下期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