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已于107年11月8日经济部经商字第10702425340号公告,凡符合下列公司规模者,自108会计年度起,其年度财务报表应先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后(即“财务签证”),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
公司法第20条规定:
公司每届会计年度终了,应将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及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
公司资本额达一定数额以上或未达一定数额而达一定规模者,其财务报表,应先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其一定数额、规模及签证之规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证券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不适用之。
前项会计师之委任、解任及报酬,准用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第一项书表,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查核或令其限期申报;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时,各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规避、妨碍或拒绝前项查核或届期不申报时,各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罚则须注意:公司负责人包含董事,如若公司有3名董事,3位董事皆须处以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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