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2425340
经济部已于107年11月8日经济部经商字第107024253
经济部已于107年11月8日经济部经商字第10702425340号公告,凡符合下列公司规模者,自108会计年度起,其年度财务报表应先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后(即“财务签证”),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 公司法第20条规定: 公司每届会计年度终了,应将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及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 公司资本额达一定数额以上或未达一定数额而达一定规模者,其财务报表,应先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其一定数额、规模及签证之规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证券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