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个人独资企业可否成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
2.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个人独资企业可否成为多人有限公司的一个股东?
1.《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转让是否需要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转让并不意味着纳税主体的变更,因为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在工商和税务上不是必须办理注销登记,所以税务机关很难对投资者转让前履行税收义务的情况开展清算。
二、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对账务核算是否健全进行判断。
三、以惩罚性措施对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进行担责。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对税务人员自身来说,执法追责时主要是检查当时的审核底稿,底稿的制作相当关键。在审核底稿中要有履行相关的程序、查阅相关的资料、约谈记录或实地核查痕迹等等证明税务人员已履职尽责的材料。特别是要在审核底稿中注明下列2点:
税喵提醒:
2.应注意留存企业真实购入设备及所购设备已投入使用等相关资料,以规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企业之间就采购设备真实性产生歧义。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