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政策依据2: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核定应税所得率)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 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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