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已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理事会采纳,以HKIAC 进行的机构仲裁中寻求程序灵活性及低成本高效率的当事人使用。

本规则可在争议发生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订立的书面协议中约定适用,并且可以适用于基于合同或条约项下的本地和国际仲裁。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见规则第1条。

本规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

1. 希望依本规则仲裁解决未来争议的当事人, 可在合同中约定以下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 均应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 (香港法)

* 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在一般情况下管辖仲裁条款的存在、范围、效力、解释、履行、违反、终止及可执行性。 其不得取代主合同的适用法律。

2. 若争议已发生,而当事人间既无仲裁条款, 亦未事先订立仲裁协议,当事人希望依《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作以下约定:

以下签字各方,同意将因(简单描述已出现或可能引起的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的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任何有关非合同性义务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进行机构仲裁。

* 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在一般情况下管辖仲裁协议的存在、范围、效力、解释、履行、违反、终止及可执行性。 其不得取代主合同的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