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已于2018年9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湛公积金责缴〔2018〕1号),履行限期已满。经查,你单位未按决定书的规定为原职工林X发(身份证号440803********2031)补缴住房公积金。现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中心为该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7342元。

如对本催告不服,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向我中心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补缴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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