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就开展2023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年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梅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申报年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柜台线下申报: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四、政策咨询电话:2282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