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27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就开展2023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年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梅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申报年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