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1〕12号),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14元调整到每人每月886元,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57号)和《永嘉县民政局、永嘉县财政局、永嘉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永嘉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永民〔2016〕180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确定,故起草该文件。
该文件的适用对象主要为根据《永嘉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经个人申请、乡镇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审定的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