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2015年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的B21-B26-1的业务。由于我国对放开的电信业务实行了经营许可制度,因此经营相关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对应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中国从1993年开始开放增值电信业务市场。 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5号),向社会开放了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电子信箱、电子数据交换、可视图文等5项增值电信业务和无线寻呼、800MHZ模拟集群通信、450MHZ无线移动通信(大区制)、国内VSAT通信等4项无线通信业务。并对放开的电信业务实行了经营许可制度。

增值业务广义上分成两大类:一是以增值网(VAN)方式出现的业务。增值网可凭借从公用网租用的传输设备,使用本部门的交换机、计算机和其它专用设备组成专用网,以适应本部门的需要。例如租用高速信息组成的传真存储转发网、会议电视网、专用分组交换网、虚拟专用网(VPN)等;二是以增值业务方式出现的业务。是指在原有通信网基本业务(电话、电报业务)以外开发的业务,如数据捡索、数据处理、电子数据互换、电子信箱、电子查号和电子文件传输等等业务。

2003年4月,信息产业部重新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不再基于网络,而是基于业务特征,即根据增值电信的业务特征将部分能够在不同网络上实现、在业务特征上没有本质区别的业务归并在一起。

同时,根据业务规模经济效益性、对电信市场的影响程度等考虑划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进行管理。其中,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对规模经济效益性不十分明显、对市场影响不大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进入政策相对宽松,从而鼓励中小型企业参与竞争,促进发展。

为适应电信新技术、新业务发展,进一步推进电信业改革开放,促进电信业务繁荣健康发展,扩大信息消费,规范市场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重新进行了调整。2015年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其中,B21-B26-1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