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经营之附属业务项目如下:
一 代理有价证券发行、转让、登记及股息利息红利之发放事项。
九 办理与信托业务有关下列事项之代理事务:
十 与信托业务有关不动产买卖及租赁之居间。
十一 提供投资、财务管理及不动产开发顾问服务。
信托业法(107.01.31华总一义字第10700011031号令修正)
一、代理有价证券发行、转让、登记及股息、利息、红利之发放事项。
二、提供有价证券发行、募集之顾问服务。
五、担任破产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监督人。
九、办理与信托业务有关下列事项之代理事务:
十、与信托业务有关不动产买卖及租赁之居间。
十一、提供投资、财务管理及不动产开发顾问服务。
十二、经主管机关核准办理之其他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