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特殊客观原因导致的未按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 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 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报税时主观漏报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次月就不能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