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华民国地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协助政府与民间团体推动与地球科学有关之国际事务,依据本会章程第廿二条之规定,于理事会下设置“国际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二)加强与国际地球科学团体之交流与联系。
(三)促进地球科学研究发展之国际合作。
三、 本委员会置委员五至七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召集人与委员由理事会推荐,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同。
四、 本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數委员出席方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决议,决议事项应提报理事会核备。
五、 本委员会经费由学会编列年度预算统筹支应,必要时得以专案向理事会申请之。召集人除列席理事会外,每年年终须向理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计划。
六、 本委员会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七、 本简则经民国106年6月30日第十一届第二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