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社团法人台湾健康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促使本会与国际暨两岸交流合作,以利推展会务,特设立“国际交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执行本会国际交流相关事宜,其组织简则依据本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订定之。

第二条 本委员会任务为:

一、建立并维护本会与国际及大陆健康管理的专案交流合作事宜。

二、汇整卫生机关、医疗机构有关重要健康管理之交流合作事宜等。

三、海外学者专家邀请事宜。

第三条 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委员五至七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之,其任期与当届理监事任期同。委员出缺时,由主任委员提名,经理监事会通过后,由理事长聘补之。

第四条 本委员会每三个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本委员会之决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并获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提报理事会通过或追认后实施。

第六条 本简则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本会章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简则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