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药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依据组织章程第四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订定“药物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设置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委员会设置委员十三到十五人,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各一人,由理事长推荐经理监事会同意后产生,召集会议与推动药物科学发展事宜。本委员会因业务需要得设秘书一人。本委员会于必要时,得聘顾问数名。开会时,得请药学相关团体及药学系学生会代表列席。
二、透过学术交流提升国内制药水准及产业应用。
三、规划新兴药物科学研究方向,鼓励整合性及跨领域的合作。
四、举办药物科学相关研讨会。
五、宣传国内外药物科学新知及研讨会讯息。
六、其他与药学科学发展的相关事宜。
本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之任期同本学会理监事之任期,当然委员之任期同其职务之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