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事件:如债务纠纷、房屋租赁、车祸损害赔偿等有关民事事件。

2.告诉乃论之刑事案件:如妨害风化、伤害等及其他告诉乃论之刑事案件。

1.婚姻无效或撤销、请求认领、协议离婚、收养等。

2.违背强制或禁止之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

调解管辖(乡镇市调解条例第13条)

1.两造均在同一乡、镇、市居住者,由该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调解。

2.两造不在同一乡、镇、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营业所、事务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调解。

3.经两造同意,并经接受声请之乡、镇、市调解委员会同意者,得由该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调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订定调解期日通知当事人。自受理声请之日起,不得逾15日。但当事人声请延期者,得延长10日。

1. 成立:制作调解书送请管辖法院审核,经核定后与法院确定判决生同等效力。

2. 不成立:依声请发给不成立证明书,若系告诉乃论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声请,移请地检署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