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
再次提醒宗教团体申请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案件
再次提醒宗教团体申请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案件,在条例施行2年内(113年6月9日前)尽早提出申请。 发布单位:宗教礼俗科 点阅率:225 为利宗教团体向主管机关申请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案件的权利归属审认,并查询案件的办理进度,内政部已于“全国宗教资讯网”设置申请专区。 有意申请的宗教团体请于“宗教团体维护资料入口”登入,点选“案件申请作业”-“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案件作业”后,并依步骤逐项登打申请资料字段,于自行检核内容完备后,打印出纸本申请表,并同相关佐证文件向宗教团体所辖区公所提出申请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的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的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二)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三)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四)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成立宗教团体所在地本宗教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本宗教的主要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三)拟成立的宗教团体组成人员的情况说明